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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01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省安全生產五十條具體措施,不斷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營造“人人講安全、人人關注安全”良好氛圍,大力整治事故隱患、重拳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省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對2018年2月由原省安監局、省財政廳印發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主要依據
《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舉報獎勵面。將原來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情形,擴大到對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進一步明確了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情形。
(二)擴大了統籌調整面。原《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僅對原安監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落實舉報獎勵作出規定,修訂后的辦法對全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實施統籌管理,確保全省規范執行。
(三)增加了舉報獎勵新元素。發揮安全生產“吹哨人”作用,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且明確“吹哨人”的舉報程序,并對其獎勵金額按照10%上浮。
(四)規范了獎勵類別。明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采取現金獎勵與發放榮譽證書、宣傳報道等多種形式開展獎勵,進一步加強舉報獎勵宣傳力度,擴大影響范圍。
三、基本框架
新修訂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共20條,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共6條。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隱患和違法行為定義、舉報人權利、生產經營單位獎勵制度及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二部分是具體實施要求,共12條。規定了舉報方式、“吹哨人”作用、受理權限、獎勵原則、獎勵數額、不實施獎勵范圍、獎勵領取流程、舉報人合法權益、工作宣傳、獎勵資金安排等內容。
第三部分是附則,共2條。規定了舉報獎勵統計上報、工作監督以及實施時間等內容。